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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政发〔2023〕31号 衡水学院新教师入职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修订)

2023年11月04日 08:43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及河北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帮助新入职教师更快地融入学校文化氛围、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建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对象为新入职教师(简称“新教师”),指因教学工作需要新补充到教学岗位的专兼职教师包括新引进到我校教学岗位和我校新转岗教学岗位的人员。

第三条 新教师入职培训由河北省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和校本培训组成。

第二章 培训目标

第四条 通过培训,新教师达到以下目标:

1.融入新环境、适应新角色。熟悉学校基本情况、管理制度、校园文化、发展目标,产生文化认同感和组织归属感。

2.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争做“四有”好老师,当好四个“引路人”;自觉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3.建立职业荣誉感。增强爱国、爱校、爱学生、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正确的职业生涯发展目标。

4.增强职业素养。提高教书育人能力。掌握高等教育规律、现代化教学理念、教学基本规范和教学技能,具备教学基本能力。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教师入职培训是师资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教师发展中心制定校级培训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校级培训,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及各教学单位配合联动;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院(系、部)培训。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合理安排新教师的工作任务,确保新教师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参加培训。

第七条 教师发展中心、各职能处室会同教学单位对新教师进行过程性和总结性考核评价,为考核合格教师颁发“新教师入职教育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及考核情况纳入“青年教师发展档案”,计入教师发展学时。考核结果作为新教师职称晋升、评优评奖、外出进修等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延期培训,直至合格。

第四章 培训内容

第八条 校级培训包括师德师风、职业道德、教育理论、校史校情、规章制度、教书育人能力、数字素养等。

第九条 院(系、部)级培训包括学科专业素养和教学实践能力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衡水学院新教师入职教育培训管理办法》院政发〔2013〕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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